# 01
相比前十四批信访事项,第十五批开出的企业罚单并不多,大额罚单也相对较小。而本次被罚企业中涉及原因最多的便是“验收”:
● 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燃气锅炉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即投入使用,被立案查处,拟处罚款41万元(锡宜环案字〔2022〕207号)。
● 徐州远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验先投被立案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 盐城市东台民生医院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被立案查处。
● 宝应县京杭运河管理处下属装卸储运经营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验收”,拟处罚金40万元(扬环案立[2022]01-51号)。
● 丹阳市绿创炉渣处理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被立案调查,拟处罚款37.1140万元,公司配电柜被查封,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
● 江苏众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被查,罚款43.1505万元(镇丹环告字〔2022〕63号),相关责任人罚款8万元(镇丹环告字〔2022〕64号)。
● 泰州市兴化市大垛镇及其周边53家氧化锌生产企业中,仅三家经环评审批并完成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预计6月底前完成立案查处工作。
● 江苏恒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不锈钢拉管酸洗工艺技术改造项目未批先建被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并责令立即停止不锈钢拉管酸洗工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 02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因忽略了环保“三同时”验收被罚41万的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实在三废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多个调查结果均为合规、达标:已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登记,未设暗管偷排;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监测结果达标;排放口未见废水排放、待排池内废水监测结果达标;已建设危废贮存场所,台账资料齐全。
相关举报办理详情如下:
举报内容
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漳渎太湖边,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距离太湖堤岸不足300米,以甲醇、2,4酚、2,6酚等危化品为原料,生产炼油助剂和抗氧剂等产品,废气、废渣直排,雨天夜间废水通过暗管直排河道。本应于2016、2017年263整治中被关停,却改为非现场生产制造的来料加工厂生产至今。
调查核实情况
4月9日,宜兴生态环境局、丁蜀镇政府工作人员赴现场调查处理。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宜兴市丁蜀镇渭渎村,主要从事功能改性塑料母粒生产,已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登记。最近环境敏感点为南侧约2.4公里处东郊社区。
1、关于“距离太湖堤岸不足300米”的问题。经查,宜兴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测绘公司现场测量,该公司与太湖堤岸的最近距离为419.59米。
2、关于“以甲醇、2,4酚、2,6酚等危化品为原料,生产炼油助剂和抗氧剂等产品”的问题。
(1)经查,该公司生产原料中有甲醇、2,4酚、2,6酚,仅甲醇属危险化学品。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4个甲醇储罐。
(2)该公司于2019年关停炼油助剂生产项目,相关生产装置、原料、产品、残留物料均全部清理,目前仅生产功能改性塑料母粒,抗氧剂为功能改性塑料母粒产品的中间体。功能改性塑料母粒产品的生产工艺是:将聚乙烯或聚丙烯、硬脂酸钙、抗氧剂等按配方投入混料机混合、挤压造粒、冷却、筛选、包装。其中抗氧剂是以2,6-二叔丁基苯酚为原料衍生的产品,通过减压或常压酯交换反应或加成反应获得,生产过程中产生精馏残渣,其他原料均为外购。
3、关于“废气、废渣直排,雨天夜间废水通过暗管直排河道”的问题。
(1)4月9日,宜兴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对该公司靠近河道的排放口进行探管作业,未发现暗管。
(2)4月10日,抗氧剂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宜兴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达标;“功能改性塑料母粒”项目因检修未生产,待生产线恢复后开展监测。
(3)4月10日,检查时该公司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未见废水排放,宜兴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待排池内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达标。4月13日,宜兴生态环境局对雨水排放口进行采样。
(4)经查,该公司固废主要为污泥、废活性炭、精馏残渣,均为危险废物,已建设危废贮存场所,台账资料齐全,2021年产生量合计23.25吨,委托江苏杰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4、关于“本应于2016、2017年263整治中被关停,却改为非现场生产制造的来料加工厂生产至今”的问题。
(1)经查,该公司原生产脱硫剂、炼油助剂、功能改性塑料母粒三大产品。按照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相关要求,该公司于2017年关停脱硫剂生产项目、2019年关停炼油助剂生产项目,涉及的生产装置、原料、产品、残留物料均全部清理,现仅保留功能改性塑料母粒产品生产项目。该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宜兴市工信、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验收,关停类型为“部分关停”。
(2)根据2019年12月3日无锡市化工专家组界定意见,功能改性塑料颗粒项目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017版)的C2929项: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中的塑料粒料,不列入化工生产企业的范畴。
调查结果
处理和整改情况:
● 依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宜兴市政府责令该公司拆除、关闭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施。
● 针对该公司燃气锅炉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不予处罚;针对该公司燃气锅炉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即投入使用,宜兴生态环境局已立案查处,拟处罚款41万元(锡宜环案字〔2022〕207号)。
● 针对该公司危废种类发生改变后逾期未变更填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宜兴生态环境局已立案查处,拟处罚款2万元(锡宜环案字〔2022〕212号)。该公司已立行立改,已重新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相关信息。
● 宜兴生态环境局将根据雨水排放口采样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 待该公司功能改性塑料母粒生产线恢复生产后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来源:环境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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