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为某小区其中1栋单元楼三层的一位业主,她认为小区地下室水泵房产生的噪声对她们一家的生活产生了影响,想委托我们公司去她家里进行噪声检测,看看是否超标。
想请教一下,像这种情况,室内噪声应该执行什么标准?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检测方法进行噪声测量?如果噪声超标了,业主是否可以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投诉?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对居民楼内附属设备如水泵、电梯等作出规定要求,属于监管空白。
2021年12月24日公布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将水泵、电梯等居民楼内附属设备纳入噪声法管控范围。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根据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案例中业主家里的噪声应符合GB 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该标准4.1.1条为强制性条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主管部门
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我们可以看到,在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具体明确住宅楼室内噪声污染防治由哪个部门来负责,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
由于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前尚未正式实施,所以现在还不能确定是否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也有可能主管部门是当地住建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另外,不同的地方,政府指定负责的部门也有可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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